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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技能檢定職類之開發、調整及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辦理。 二、技能檢定基準之建立及題庫管理。 三、技能檢定試務之統籌辦理。 四、技術士證(書)之發證、管理及稽核。 五、場地評鑑與監評之培訓及管理。 六、技能競賽之舉辦及輔導。 七、其他有關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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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5條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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