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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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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第4條本中心設下列科、室:一、職類開發及基準科。二、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三、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第5條職類開發及基準科掌理下列事項:一、技能檢定職類之開發、整併與停辦年度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二、技…第6條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掌理下列事項:一、技能檢定監評人員培訓與管理之研擬及年度培訓、研討年…第7條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檢定學科試務之研擬、執行及督導。二、全國檢定術科測…第8條專案檢定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即測即評與發證檢定之研擬、執行及督導。二、即測即評學科測試之研擬…第9條技能競賽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內技能競賽之籌畫、執行及協調。二、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與培訓之…第10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第11條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第13條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4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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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