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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規範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相關申請案件的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以確保申請程序的順暢和相關經費的收支。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26・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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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許可。 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 四、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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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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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外國專業人才依本法第十條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或展延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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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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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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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補發第三條第六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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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事項,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條第五條及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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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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