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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規範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相關申請案件的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以確保申請程序的順暢和相關經費的收支。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26・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
及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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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
第五條
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
第十條
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許可。 三、本法
第十一條
所定許可。 四、本法
第十五條
所定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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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
第五條
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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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外國專業人才依本法
第十條
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或展延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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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外國人依本法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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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
第十五條
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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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補發
第三條
至
第六條
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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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
第五條
第一項、
第十條
及
第十一條
規定之許可事項,準用
第二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三條
至
第五條
及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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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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