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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執行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
第九條
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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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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