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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歸屬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享有不可讓與第三人之全球、無償且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但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得由雙方約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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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