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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6條

財務處分設四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財務出納科: (一) 保險財務出納作業研擬事項。 (二) 保險費及相關款項之收納、解存事項。 (三) 各項保險給付及相關款項之支出撥款事項。 (四) 財務出納報表之設計及作業事項。 (五) 銀行往來戶對帳及編製差額解釋表事項。 (六) 票據收受、登記、保管、交換及展期處理事項。 (七) 銀行帳戶之設立及撤銷事項。 (八) 其他有關保險財務收支作業事項。 (九) 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保費處理科: (一) 保險費處理作業研擬事項。 (二)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及轉帳代繳保險費契約之訂定事項。 (三) 委託代收及轉帳代繳保險費暨相關費用處理事項。 (四) 保險費應收、已收、未收及暫收款之沖帳、更正、查詢及核發證明 等事項。 (五) 保險費或滯納金溢繳部分之審查及退費事項。 (六) 其他有關保險費清理作業事項。 三、欠費清理科: (一) 清理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業務之研擬事項。 (二) 委任律師處理訴追事務契約之簽訂及相關費用之核付事項。 (三) 投保單位欠費之清理、訴追及答詢事項。 (四) 投保單位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更正事項。 (五) 投保單位因欠費暫行拒絕給付及繳清恢復給付之通知事項。 (六) 投保單位攤繳欠費或開具期票抵繳之核定事項。 (七) 欠費核報呆帳事項。 (八) 保險費及滯納金應收、已收及未收等各種報表之編製陳報事項。 (九) 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欠費名冊及繳納名冊之建檔處理事項。 (十) 政府補助款請撥及製據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欠費清理事項。 四、基金運用科: (一) 年度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之擬訂、報核事項。 (二) 各項基金運用項目之資料搜集、調查研議事項。 (三) 投資公債、庫券、公司債事項。 (四) 儲存金融機構定期存款事項。 (五) 投資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金融機 構保證之商業本票事項。 (六) 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上 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事項。 (七) 辦理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經濟建設或投資貸款事項。 (八) 投資土地、房屋及其相關事項。 (九) 投資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基金收 益之運用事項。 (十) 辦理勞保基金委託經營作業。 (十一) 有價證券、不動產契約保管事項。 (十二) 辦理勞保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相關事項。 (十三) 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及各項投資明細表之編製陳報事項。 (十四) 基金運用相關預算、決算、績效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十五) 基金運用管理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基金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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