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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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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