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13條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3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