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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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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