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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 第1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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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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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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