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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9條

第六條第八條所定同等次獎項之頒予,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七條所定經評定為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不得連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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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