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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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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