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 第10條
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第1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勞工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3條
勞工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接受勞資任何一方餽贈或餐宴。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
第4條
勞工檢查員應依其所屬檢查機構排定之日程實施檢查,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必須變更日程時,應經…
第5條
勞工檢查員實施檢查前,應切實瞭解受檢查事業單位之一般概況、過去檢查情形,並研習有關法令、準備…
第6條
勞工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應依左列程序:一出示檢查證。二向雇主或其代理人說明檢查目的與…
第7條
勞工檢查員實施檢查後,應於一週內將檢查報告表、檢查結果通知書並陳述處理意見彙報其主管。但有立…
第8條
事業單位或勞工對有關勞工法令規定事項不明瞭時,勞工檢查員應詳為說明。
第9條
勞工檢查員應督促事業單位切實推行自動檢查。
← 第9條
看 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