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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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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第3條
勞工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接受勞資任何一方餽贈或餐宴。 二 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 職後亦同。 三 推介廠商、親友,干預受檢查事業單位業務或人事。 四 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五 破壞受檢查事業單位勞資和諧。 六 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密報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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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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