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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第6條

勞工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應依左列程序: 一 出示檢查證。 二 向雇主或其代理人說明檢查目的與方法,並得請其指派適當人員偕 同檢查。 三 查驗事業單位依規定應具備之有關資料。 四 至工作場所檢查必要時,得採樣、攝影、錄音 (影) 或作成紀錄。 五 檢查後,如有不符法令規定應行改善事項,應告知雇主或其代理人 ,並填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檢查報告表,請雇主或其代理人及偕 同人員簽名為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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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