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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48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保險人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健保保險人)辦理醫療給付時,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健保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被保險人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時,其就醫程序、就醫輔導、診療提供方式及其他診療必要事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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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3條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
「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9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
第50條
被保險人因故未能及時繳交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申請書或繳驗健保卡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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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細填明被保險人就診資料,並將…
← 第4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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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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