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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健保保險人)辦理醫療給付時,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健保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被保險人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時,其就醫程序、就醫輔導、診療提供方式及其他診療必要事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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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3條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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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