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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50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因故未能及時繳交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申請書或繳驗健保卡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辦理掛號就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診療,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所定之收據。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接受診療,於該次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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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法…
第66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死亡給付申請書…
第70條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選擇請領遺…
第71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健保保險人)辦理醫療給付時,…
第49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
第51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
第52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細填明被保險人就診資料,並將…
← 第49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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