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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51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依本法
第四十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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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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