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51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
AI 白話解釋

「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8條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健保保險人)辦理醫療給付時,…第49條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第50條被保險人因故未能及時繳交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申請書或繳驗健保卡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第52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細填明被保險人就診資料,並將…
← 第50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