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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5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細填明被保險人就診資料,並將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聯附於被保險人病歷,至少保存七年,以備查核。 前項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聯,應於診療後交還被保險人收執;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下聯,應於十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或門診申請,經核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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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9條
被保險人死亡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
第77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蹤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失蹤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
「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健保保險人)辦理醫療給付時,…
第49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
第50條
被保險人因故未能及時繳交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申請書或繳驗健保卡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
第51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
←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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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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