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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54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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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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