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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5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三 款 傷病給付
本法
第四十二條
所定不能工作,應由保險人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 一、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患傷病需要之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 二、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被保險人有無工作事實。 前項第一款事項,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委請相關專科醫師提供醫理意見,據以判斷。 第一項第一款工作能力之判斷,不以被保險人從事原有工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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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9條
被保險人死亡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
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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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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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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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54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傷病診…
第55條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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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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