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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七 款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者,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給。但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所定配偶再婚之情形者,不適用之。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者,自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 前項所定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向保險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給。 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者,自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恢復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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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的其他條文

第78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險人之日期為準。第79條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第81條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一、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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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