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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被保險人死亡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發給者,其遺屬得承領之。 前項承領失能一次金給付之對象、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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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