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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77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請領失蹤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蹤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失蹤人口緊急報案紀錄等相關事故證明。 四、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證明。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
第四十九條
第二項、
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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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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