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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95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9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未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 二、違反
第七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三、違反
第八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未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違反
第八十八條
規定,未予勞工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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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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