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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6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3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之支付,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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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條
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
第64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並得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相關資料,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
第6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全國性相關職業傷病通報資訊,建立職業災害…
第66條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
第67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
第68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第69條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一、…
← 第62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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