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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第1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13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保單位之實績費率,以勞工保險保險人通知之一百十一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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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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