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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第9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9條
投保單位行業別變更時,應自報准變更之當月起,適用新行業別之費率,並依原計算調整之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比率,核計其實績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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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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