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第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保期間符合第八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