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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6條

前條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包括下列給付: 一、職業災害現金給付:指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 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指門診及住院診療給付。 前項第一款所定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準。但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應按其一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給付基準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金額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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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