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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 第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所稱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令限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指未依本法
第十二條
所定期日,為符合本法
第六條
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或退保手續,且遲至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前一日,仍未辦理或未再辦理投保手續者。 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所定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之範圍,為本法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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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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