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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 第6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第6條
投保單位無法一次繳納
第三條
所定應繳納金額者,得於保險人依前條移送行政執行前,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繳。 保險人同意分期攤繳者,投保單位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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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令限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指未依本法第十二條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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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前條所定應繳納金額,投保單位應自保險人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第5條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所定期限繳納,經保險人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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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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