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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第4條

前條所定應繳納金額,投保單位應自保險人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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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