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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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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第3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二…第5條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第6條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第7條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二…第9條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第10條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本基金…第11條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報請主管機關審議。第12條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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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