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2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勞方代表四人。 八、資方代表四人。 九、專家二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