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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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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