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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必要資料之提供,主管機關得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由銀行法所定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徵信事業)辦理之。 第八條至前條規定,於徵信事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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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