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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 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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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