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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6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前項金融機構查詢之必要資料於其使用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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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