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 第5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必要資料時,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金融機構之申請後,應於受理當日起三日內完成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七日。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