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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仲裁人之選定
第十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於仲裁人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仲裁人之選定」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人: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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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