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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 第20條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0條
第 五 章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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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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