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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8條

第 六 章 附則
爭議當事人之一方不諳國語者,仲裁程序得用通譯。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9條勞資爭議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仲裁法之規定。第30條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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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