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 第30條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30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仲裁委員或主任仲裁委員,應自仲裁委員名冊中指定之。依…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8條爭議當事人之一方不諳國語者,仲裁程序得用通譯。第29條勞資爭議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仲裁法之規定。第3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9條看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