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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 第29條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9條
第 六 章 附則
勞資爭議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仲裁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仲裁委員或主任仲裁委員,應自仲裁委員名冊中指定之。依…
第26條
仲裁委員會之仲裁判斷不能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逾半數或逾四分之三者,仲裁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一…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爭議當事人之一方不諳國語者,仲裁程序得用通譯。
第30條
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8條
看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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