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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前二款程序之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及本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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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