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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二、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 四、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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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