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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期間與核准扶助期間重疊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扶助金額返還。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生活費用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勞工或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第18條勞工申請必要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三、勞工…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的其他條文

第23條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第24條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第25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第26條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月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第27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第28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第29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申請撥款。第30條依前條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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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