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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27條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
第二十四條
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五、不符合前條規定。 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
第二十四條
所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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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
依前條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扶助,…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
第24條
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
第25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
第26條
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月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
第28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29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申請撥款。
第30條
依前條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扶助,…
第31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期間與核准扶助期間重疊者,…
← 第26條
看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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