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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五、不符合前條規定。 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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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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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