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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仲裁代理之扶助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 一、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 二、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或死亡所生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請交付仲裁。 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第一項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一項規定。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依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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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本辦法各項扶助案件,得成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仲裁代理之扶助」的其他條文

第33條前條第一項仲裁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至遲應於仲裁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第34條依前條第五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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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